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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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5)陕0115执32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5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82,296.9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982,296.99元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已领取,故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基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5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之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