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艺钢创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816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武功县。 委托代理人:***,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建强路5号大明宫圣远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6699755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福艺钢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金龙村晓东工贸公司一楼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E09M0L3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4年1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艺钢创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