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27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27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072964.28元,我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如下措施:1、2023年7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23年7月5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3年7月24日,本院实地调查、走访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居住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7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2061319元及到实际履行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5.28元、执行费2313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