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30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澜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400号嘉乐广场B座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1民终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一审法院制作了《执行和解笔录》并由***本人与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