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30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澜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400号嘉乐广场B座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1民终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一审法院制作了《执行和解笔录》并由***本人与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