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402民初4386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后被告向本院撤销***的代理人身份,并委托***为代理人。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更换不符合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的材质材料(彩色跑1个、带假树座椅2组、陀螺椅6个、无动力游乐设备蘑菇房1组、无动力游乐设备木质屋2个、A1项、景观小品1组);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材料的违约金(以158879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材料验收合格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3月25日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并生效。合同第五条约定,验收合格的前提是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及设计要求。如材料质量未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利退回材料。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损失及相应责任。合同第六条约定,完工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前完工。被告未按期交付约定的材料,且未经建设单位确认擅自使用廉价易腐易发脆的材料替换合同清单内约定材质,极易导致游乐设施出现人身安全问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是按照设计方及原告确认的方案进行供货、施工,提供的材料符合约定,故无需再变更材质。因原告原因导致项目工期顺延,被告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2022年3月25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需方),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供方),双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1、采购材料名称xx,价款1588790元;2、根据本合同实际情况,乙方提供的产品为综合材料非标定制产品,乙方可以提供有效的合同内定制产品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或资料介绍。所有材料均需满足建设单位及设计要求(按照确认图纸施工为准);3、材料运至现场后3日内,由工程现场项目经理组织对材料数量及外观的验收,供货单上品牌、型号、数量、价格需提供详细。逾期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前提是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及设计要求)。如材料质量未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利退回材料,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损失及相应责任。但甲方接受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4、安装完毕后3日内,由甲方验收并向乙方出具完工单,逾期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通过建设方及设计要求,视为最终验收合格;5、项目完工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6、本合同签订,由乙方任何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损失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扣除,依次类推。” 合同附件载明:1、序号2彩色跑,材质为铁艺烤漆底座+12MM钢化玻璃,数量50㎡,总价41646.23元;2、序号4带假树座椅,材质为实木、烤漆工艺,数量2组,总价61081.13元;3、序号5陀螺椅,材质为玻璃钢(拉丝哑光),数量6个,总价4442.26元;4、序号6无动力游乐设备(木质屋),材料为木质,数量2个,总价92547.17元;5、序号10无动力游乐设备(蘑菇房),材质为玻璃钢材质,数量1组,总价133679.25元;6、序号13A,材质为不锈钢材质,数量1项,总价198976.42元;7序号14景观小品,材质为不锈钢材质,数量1组,总价30540.57元。 合同签订后,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货物运输至现场。2022年5月11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部分到货情况提出:“1、彩色跑采用竹胶板底座与合同清单铁艺烤漆底座不符,后期容易腐烂;2、带假树座椅与合同清单实木烤漆材质不符合;3、陀螺椅吸塑材质与合同清单玻璃钢材质不符;4、无动力游乐设备木质屋仅地板为木质,与合同清单材质有差异。玻璃钢模板破裂,多处油漆需修补;5、无动力游乐设备蘑菇房,合同约定为玻璃钢材质,但房子为防腐木且无法进入互动,多处安装码钉外露需处理;6、A与合同清单不锈钢材质不符;7、景观小品与合同清单不锈钢材质不符,油漆需修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在xxxx商业街xx货物清单验收表上签名并注明“此签收表仅清点货物到场数量及初验外观质量,需安装完毕与建设单位一并验收后,给出最终验收意见。在此之前,由供货方对到场货物进行保管。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在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2022年6月21日,双方进行完工验收,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除A未按照,其余数量准确且已安装,但材料进场验收提出问题未整改完成,材料进场验收不合格,故整体验收不合格,请尽快解决与合同清单不服的材质等问题。” 2、2021年11月,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兰石集团老厂区改造计划(兰石.豪布斯卡)T-ONE商业街装修工程。案涉争议项目即属于该建设工程部分施工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指派设计院对案涉材料购销项目进行对接。2022年4月期间,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设计院***协商,并确定xxxx商业街xx深化文件0426为项目最终图纸。2022年4月29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在微信xx项目xx工作群内发送了加盖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0426文件照片。其中,0426文件载明:“1、彩色跑材质为竹胶板;2、带假树座椅材质为镀锌方管烤漆;3、陀螺椅为吸塑材质;4、无动力游乐设备木质屋为厚镀锌管+厚镀锌板+防腐木地板;5、无动力游乐设备蘑菇房,玻璃钢材质+厚镀锌板+防腐木;6、A为主骨架钢板,副骨架钢板异形切割+烤漆+放水灯带;7、景观小品为镀锌板烤漆4个地灯+1个装饰路灯+仿真绿植草丛。” 2022年6月17日,案涉项目安装完毕后(除A)移交业主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移交单上盖章确认,建设单位某公司在移交单上签名并注明:“请物业查验无损坏后,接受管理、移交。”2022年6月20日,接受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名并注明:“两年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由该单位进行维修更换。” 3、2022年4月27日,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将A运至现场开始安装,计划28日完工。4月26日在按照过程中发现贵司负责施工的预埋出现松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事故风险,随即停止施工。现要求贵司第一时间按照图纸进行预埋基础施工,以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从贵司预埋基础可安全交付于我司使用开始,工期顺延。”现A尚未安装完成,其他项目原告确认于2022年6月17日之前已经安装完成。 本院认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合法有效。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交付货物要求更换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系依照其与某公司的合同对xxxx商业街装修,其最终装修项目应向业主单位某公司交付且需某公司进行验收。《材料购销合同》亦明确需通过建设方及设计要求,视为最终验收合格。在此情况下,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设计单位沟通确认方案,虽然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但符合案涉项目的实际交付模式。且原告在0426文件上盖章,亦表明其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再者,,原告向建设单位移交案涉采购项目时(除A),建设单位并未提出异议,故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更换材质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付违约金,经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设计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并变更,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及时履行,合同履行期限应当予以顺延,本院酌情确认合同履行期限应顺延至2022年5月30日。其中,被告对A的安装条件提出异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场地符合安装条件或已整改符合,故被告对A的安装迟延享有履行抗辩,不构成违约。对于其他项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于2022年6月17日之前安装完成,故本院确定迟延安装期限为18天,据此酌情确定迟延履行违约金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