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330号
申请人:淮安市金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果林村。
法定代表人:贾惠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顺,上海市协力(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袁袁,上海市协力(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400号嘉乐广场B座9楼。
法定代表人:石亚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市金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限额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岳朝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艺璇
书 记 员 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