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5623号
申请人:苏州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4608837XR,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汇润国际商务广场1幢1406室,
法定代表人:卜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峰,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36072393,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400号嘉乐广场B座9楼。
法定代表人:石亚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5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燕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