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某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辖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400号嘉乐广场B座9楼。
法定代表人:石亚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翔宇北道621号。
法定代表人:乔继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6号。
负责人:张建军,该分行行长。
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7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因买卖合同关系引起的欠款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法院系被告所在地法院,即上诉人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淮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淮安市清江浦区,本案应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辉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吴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