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70某某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2民初27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滨海港经济区港城路**滨海港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