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凯华尊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82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凯华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E座一层103-A。

法定代表人:郝培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丽,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北侧。

负责人:张永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凯华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61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天凯华尊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孟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128060元。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孟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2000元,被执行人孟丽无存款、无房产、查封车1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凯华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28060元赔偿款已执行2000元,尚有126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孟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已将孟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孟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8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