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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23民初766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