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5民初1004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