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3149号
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泽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营新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月。
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山东泽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新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