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4民特20号
申请人:山东普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12918号华润置地时代科创中心15号楼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邑犁城印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渤海路777号翡翠城18号楼7号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9475244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普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邑犁城印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经当事人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财产356418.46元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临邑犁城印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356418.4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