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4民初377号
原告:***,女,1969年7月9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代理人:卢欣,女,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申富祥,男,1975年9月25日生,彝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德昌县移民局工作员,住德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男,1949年4月17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申某,女,2005年5月3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申学伟,男,1997年8月1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申学华,男,1993年9月23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江西泽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长辉,男,上海煌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申学伟、申学华诉被告江西泽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申学伟、申学华自愿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申学伟、申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某、申学伟、申学华承担。
审判员 龚昌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