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4民初110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太平路**。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2********。
委托代理人:黄德英,女,1987年1月18日生,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太平路**原告***的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顾其连,男,195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住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东海村**份号码:310110195904121213。
被告:江西泽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宜村市丰城市孙渡街办富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M2HL28。
被告:卓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秦贤;'>住所:上海市秦贤区青村镇吴房村****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与被告江西泽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卓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泽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卓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泽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卓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文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猛
书 记 员 张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