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路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朋等与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25民初1201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9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朋,男,生于1972年3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男,生于1962年12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18291529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山镇兴隆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朋、***诉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朋、***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和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通运输局和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41元,减半收取10270.5元(已预缴59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