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25民初1201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9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朋,男,生于1972年3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男,生于1962年12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18291529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山镇兴隆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朋、***诉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朋、***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和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通运输局和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41元,减半收取10270.5元(已预缴59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