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韬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