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路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韬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