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5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0901115733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地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长阳龙舟坪镇清江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18291529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规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