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路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528民初2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用名***,***之子),男,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清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18291529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8月,被告所属施工队在紧邻原告房屋1.85-3米的范围内进行路面开凿振动碾压施工,因距离原告房屋特别近,且压路机的震动功率很大,造成原告房屋多处裂口,原告多次找被告施工管理人员及村委会干部要求解决处理此事,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村委会相关人员于是要求原告先做房屋安全鉴定,然后他们来协调处理,但房屋安全鉴定被告及财产损失报告出来后,村委会多次协调,被告置之不理。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42100元,鉴定费损失12000元,合计54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工商登记查询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情况。 证据二、***与***、周淼父子二人房屋买卖协议、收款收据、周淼房屋契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通过购买的合法途径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证据三、被告盖章房屋裂痕和贴纸印痕照片复印件4张,证明因被告公司施工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 证据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发票、各一份,鉴定机构公司营业执照及鉴定工作人员的鉴定资格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证据五、湖北德恒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发票各一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鉴定费。房屋科学检测的房屋价值为21.16万元,资产损失为4.21万元,资产损失值占资产评估重值价占比为14.78%。 证据六、2019年10月29日座谈记录一份,实际上是在***村委会相互协商的协议一份,内容是关于本案被告施工造成原告房屋损失的,房屋主人找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房屋进行鉴定,村委会和被告公司协商了承诺鉴定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当时被告方的参加人员是***。 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辩称,被告施工该路段是经过公路设计对外招投标进行施工的公路,在施工前对周边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是否受到损害做了相应的风险评估,被告按设计施工,不会造成原告房屋损失,原告依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原告单方作的鉴定,所以被告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报告中提供的相关图片,特别是原告房屋有裂痕的时候张贴了被告项目部加盖的白纸公章,白纸并未损坏,表明被告公司施工未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原告***购买位于***镇××村××号房屋,2019年因方清公路改造项目工程施工,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所属施工队在该房屋南方向1.85m-3.0m处进行路面开凿更换、振动碾压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房屋墙体部分出现裂痕,原告***认为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所属施工队的施工行为,对其所有居住的房屋造成损害,要求被告施工单位予以赔偿,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19年10月29日,在***镇***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公路指挥部、协调办、村民委员会、施工方相关人员及***对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座谈,并形成座谈记录,达成意见,意见明确:1、由房主本人请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对其房屋安全进行安全鉴定,其鉴定费由村委会协调相关方落实解决;2、鉴定如评定该房屋由于施工对其造成损害,村委会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赔偿。原告随即依据该座谈记录,委托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施工行为是否对该房屋造成影响及房屋的损害程度、现实安全状况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鉴字(2019)第SW272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该房屋天面板、阳台地面有开裂现象;墙体有开裂现象;墙体门框处有开裂现象;墙体与天面板交接处有开裂现象。受损点系房屋自身原因与项目工程进行路面开凿更换、振动碾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共同所致,确定施工振动对房屋损坏的产生和发展有加剧作用,对房屋损坏的产生和发展有影响。同时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收取鉴定费9000元。随后,原告***委托湖北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资产损失进行评估,湖北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资评报字第28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房屋资产价值为21.16万元,资产损失为4.21万元,资产损失值占资产评估重值价占比为14.78%。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仍不能协商一致,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421000元,鉴定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房屋安全成因及房屋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依据2019年10月29日座谈记录,第1项明确由房主本人请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对其房屋安全进行安全鉴定,原告为此委托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所作鉴定,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座谈记录第2项明确鉴定报告如评定该房屋由于施工对其造成损害,村委会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自行委托湖北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损失评估,不符合座谈记录第2项意见要求,委托程序不符合当时座谈记录约定,据此,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对房屋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经湖北华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评估,作出宜华海评报字[2020]2016号***受损房屋修复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委估受损房屋修复评估价值为4235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位于长阳××自治县***镇××村××号房屋,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所属施工队在负责方清公路改造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过程中进行路面开凿更换、振动碾压等施工行为,不同程度的造成房屋受损、出现裂缝,经专门机构评估,受损点系房屋自身原因与项目工程进行路面开凿更换、振动碾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共同所致,原告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确定施工振动对房屋损坏的产生和发展有加剧作用,对房屋损坏的产生和发展有影响,表明房屋受损与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所属施工队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房屋有裂痕的时候张贴了被告项目部加盖的白纸公章,白纸并未损坏,只能说明在张贴纸张后,裂缝并未继续加剧而导致纸张破裂,而并不能必然证明被告公司施工未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受损房屋经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湖北华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其受损房屋房屋修复评估价值为42353.00元,综合考量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确定,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应对原告***受损房屋修复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受损房屋修复费21176.50(42353.00×50%)元。 二、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4500元。 本案受理费589元,本院决定由原告***负担289元,由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