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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某某与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116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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