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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11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651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