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02民初2995号
原告宝鸡嘉诚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11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2114879U。
法定代表人吴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炜,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徐宏博,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
被告宝鸡高新技术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7142237J。
法定代表人程永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洋,男,生于1985年4月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第三人宝鸡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71527591E。
法定代表人程永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院******会信用代码91610301294688735H。
法定代表人高兵,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胜利,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嘉诚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高新技术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鸡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嘉诚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宝成
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
人民陪审员 巨招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