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4695号之二
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848889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地块******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现住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5元,财产保全费4075元,合计9530元,由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