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4695号之三
申请保全人(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848889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保全人(被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地块******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被告)**,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现住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被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1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额的其他财产。其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2020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制发了(2020)鄂0116民初4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1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额的其他财产。
2020年11月30日,***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于同日作出(2020)鄂0116民初4695号之二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撤回其对**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对**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法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1000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