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5528号
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道33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1.50元,由原告***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璧瑗
书 记 员 杜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