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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邱集煤矿、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16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邱集煤矿,住所地:齐河县邱集。 法定代表人:***,矿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邱集煤矿(以下简称邱集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矿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邱集煤矿再审请求:1.撤销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纠正二审判决错误,维持一审判决;2.暂停原生效判决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具体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二审判决认定的邱集煤矿“没有按照验收意见的要求补充完善资料”缺少证据。2015年10月13日的专家审查过程没有发包方邱集煤矿参加,审查结果也未通知邱集煤矿。将邱集煤矿并不知情的专家审查时间节点认定为“视为通过验收”的时间,缺乏证据支持。根据地矿勘察院一审自证,其是在2016年11月8日才将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投资预算,邮寄送达邱集煤矿,直至开庭邱集煤矿也未收到要求完善资料的通知。显然,邱集煤矿不存在判决书所说申请人“没有按照验收意见的要求补充完善资料”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从2015年10月14日计算邱集煤矿的违约金,缺少证据证明。直至一审开庭前,邱集煤矿并不知情2015年10月13日地矿勘察院对工程组织了专家审查,更不知道专家审查意见中要求整改的内容以及缺少监理报告、资金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验收文件。二审判决从2015年10月14日计算利息没有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地矿勘察院不违约没有证据。即使按照二审法院的观点,认定地矿勘察院2015年10月13日的专家审查时间作为工程竣工时间,地矿勘察院也违反合同约定的2012年6月30日,也违反会议纪要约定的2013年12月30日,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定邱集煤矿应支付工程款,但对工程量变化这一核心问题不予查证,这种事实认定缺乏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即“土地复垦验收的合同义务人”这种事实认定缺乏证据。二、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二审判决认定***签字就代表了邱集煤矿的认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邱集煤矿与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将涉案工程的相关监理权力委托给监理单位行使,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验收及签证应代表了邱集煤矿的验收和签证。”这种适用合同法的委托代理规定来认定委托监理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三、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二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地矿勘察院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为:偿还原告工程款4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这与施工合同第21条约定的地矿勘察院的违约责任对等。在一审和二审中原告并未变更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第二项判决,要求邱集煤矿自2015年10月14日向地矿勘察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判决明显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地矿勘察院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治理施工合同纠纷。邱集煤矿申请再审的第一个理由是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查,二审期间,地矿勘察院提交了监理合同,证明监理单位代表邱集煤矿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结合地矿勘察院一审提交的2015年8月29日、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0月11日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出具的塌陷地覆土厚度验收表、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表,证明地矿勘察院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已经超额完成了全部工程量。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邱集煤矿是申请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本项目的义务人,进行土地复垦验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是必经程序。结合2015年10月13日的专家验收意见,证明邱集煤矿在2015年10月13日前向德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了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邱集煤矿没有通过德州市国土资源局的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邱集煤矿在2015年9月29日提交验收表的时间,即为邱集煤矿支付95%工程款的期限。邱集煤矿延期付款,构成违约,邱集煤矿应按照验收意见的时间向地矿勘察院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予以证明。邱集煤矿申请再审的第二个理由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签字就代表了邱集煤矿的认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的委托代理规定来认定委托监理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邱集煤矿的上述理由系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并非法律适用问题。二审法院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邱集煤矿的上述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故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邱集煤矿的第三个再审理由是二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地矿勘察院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双方《土地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第21条约定,违约金为邱集煤矿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施工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施工总费用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本案中,《土地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第17条约定合同价款1100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二审法院依法适当的进行了调整,以邱集煤矿欠付工程款数额420万元为基数,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低于施工合同约定,也明显低于地矿勘察院诉讼请求主张的55万元,二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照顾了邱集煤矿的民事利益,数额是相对公平的,没有明显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综上,邱集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邱集煤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