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130号
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2344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3225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诉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计5110元,由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