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财保52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十路1363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银行存款224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某某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银行存款224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元,由申请人刘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