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初字第1682号
原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川省内江市**兴区**林大道**号电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6279425-X。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住所地重庆市**部新区汇金路**号**幢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