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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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财保22号
申请人南京明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35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明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46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