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徕德(上海)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徕某有限公司、开平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783民初4756号 原告:安某某(上海)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富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某,该司员工。 被告:开平市某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安某某(上海)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某公司)与被告开平富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开平市某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4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富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55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972.5元(以155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二、判令被告某邑公司就被告富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169222.5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富某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建筑方案设计咨询合同》(简称《合同》),鉴于发包人正在从事开平某学校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的设计咨询工作。《合同》第3条约定了设计内容和范围以及服务内容明细;第7、8条约定了合同价款及其构成和支付节点,全部项目设计费总价暂定345000元;第14.1.2项约定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第17.1款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发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原告的设计工作自2021年1月持续展开,被告富某公司根据原告提交的服务成果陆续接收并确认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2021年10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富某公司发送小学报工规平立剖图纸,2021年11月18日被告富某公司告知图纸已通过审查,但之后该项目停止。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富某公司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设计费。2022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富某公司送达履约付款催告函,详列拖欠款项155250元金额以及构成。之后,就该项目欠付设计费双方也曾多次沟通,但至今未果。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及达成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内容,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显属违约,应当支付欠付设计费,并按照2021年11月18日交付P3第一部分成果30个工作日后即2022年1月1日为起始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维权的各项损失。被告某邑公司系被告富某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等法律规定,应就被告富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富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原告主张答辩人应向其支付设计费155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依据。答辩人与原告系有签订《某某华南区域湾区西岸公司开平某某首府九期学校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咨询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 。案涉合同第8.1条约定第二阶段的付款时间为:“概念方案确认稿(含总图、主要平面图或主要户型、主要剖面图),完成提交合格的工作成果后【30】个工作日内”。案涉合同第7.4.1约定:“设计人提交的请款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案涉合同第8.3条约定:“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在本案中,虽案涉合同约定首付款69000元的付款时间为“设计合同签订,且设计工作开始后【30】个工作日内”,但是,原告并未按照案涉合同第7.4.1条以及第8.3条约定向答辩人提交的请款资料以及开具发票,因此,案涉合同的首付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首付款。对于案涉合同第二结算的款项,案涉合同第4点“设计进度与成果的提交”对设计进行相关的约定。其中第4.1.1的说明部分第(3)约定:“设计人的工作成果须按以上要求提交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经发包人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无误后方视为设计人完成设计成果的交付;如工作成果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后发现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补充的,设计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上述交付时间内完成直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确认无误。案涉合同4.3条约定:“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应包含全部内容的光盘(或U盘).....”以及4.3条约定:“发包人对已完成的该阶段工作成果进行书面确认后,设计人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 原告提交证据“微信截图”,无法确认其微信记录中人员的身份,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任何证明效力。退一步讲,即使该聊天记录真实,但是,该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向案涉合同第4.1条约定向答辩人提交了设计成果,也无法证明第二阶段的设计成果已经经过答辩人盖章确认合格,也无法证明案涉合同已经进入了第三阶段中的第一阶段“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出图”。综上,原告主张答辩人应向其支付设计费155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某邑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安某某公司、被告富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某邑公司没有证据提交,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将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8日,富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安徕德(上海)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名称变更为安某某(上海)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书面《某某华南区域湾区西岸公司开平某某首府九期学校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咨询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鉴于发包人正在从事开平某学校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人拥有某大安大略省建筑师协会执业牌照质,资质证书编号为:6136(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现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2.1项目概况如下:1、项目名称:开平某学校地块;2、建设地点:广东省开平市潭江大道,3、用地面积约:11501.5m²;4、建筑类型:学校。3.设计服务范围和内容。3.1设计内容及范围明细如下:学校,方案,建筑单专业扩初。备注(1)每一阶段的具体设计内容均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该阶段设计任务书进行,并在取得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提供工作成果;(2)本合同未提及但依照规范应为项目设计内容的设计工作仍属于设计内容和范围。(3)建筑面积以方案批复通过的设计面积为准。(4)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同意在设计人工作阶段,由发包人负责安排商业咨询、工艺咨询等专业机构,与设计人为主的设计咨询单位共同协作,以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需要。(5)设计人需对设计效果等相关建造内容进行把控和施工配合。3.2设计咨询服务内容明细如下:规划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项目总体规划概念方案设计咨询,并制作规划概念方案文件,规划概念方案文本包括:设计理念简述;技术经济指标;基地分析图;总平面图总平面分析图(功能、绿化、交通等);平面图,以示动线、公共区域及户内空间;剖面图,说明基地及建筑的竖向空间关系;有关建筑形象和风格,以及建筑组合特征的系列图片;表述建筑外部设计意图的彩色渲染图;表述建筑体量组合的SketchUp透视图;份数6份。电子文档光盘2份。报建方案设计阶段,报建方案文本:报建方案设计说明;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图;日景鸟瞰图;各单体透视效果图;各单体平面图;单体剖面图;各单体立面图;其他方案报建需要的图纸和资料;方案报建本册(含过程沟通版及最终报批本册);方案电子校核及相关配合工作;份数10份。电子文档光盘2份。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阶段,总图、单体建筑设计通过发包人确认后,深入完善建筑平、立、剖面初步设计,其中地下室及人防初步设计文件由施工图合作设计院负责。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文本:建筑专业初步设计说明;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图典型透视效果图;各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主要墙身节点详图;外立面分色图,并配合现场材料指导定样。立面分色图应表达:石材、铝板、仿石涂料、质感涂料等具体范围及分缝;后期须符合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效果,并完成立面控制手册;初步设计完成后及时配合发包人确定外墙主材设计封样(涂料、石材、玻璃、型材、屋面瓦、铁艺栏杆、方通材质等);份数4份。电子文档光盘2份。后期服务阶段:施工图阶段,根据发包方需要,设计方将对当地设计院进行建筑专业的施工图前期设计答疑及典型楼施工图后期建筑专业图纸的复核,并提供复核意见。施工阶段由主要建筑师配合发包人进行单体外装修材料的选择及建筑最终外装效果的控制。设计及施工阶段设计师还将应发包人要求参与环境设计等其他相关的设计图纸评审。设计后期主创建筑师团队将协助发包人整合、协调包括建筑石材、玻璃幕墙、景观、灯光、标识等的综合营造,参加相关设计评审,对幕墙图纸是否符合方案设计意图进行复核,对景观、灯光、标识等的方案是否与建筑方案相协调提出调整意见。需提供项目产品手册配合工作、标准化配合工作、相关方案公示所需配合工作。审图、施工、竣工验收、质保等阶段,若出现相关设计问题,设计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必须予以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解决问题。备注:本项目初步设计报建及施工图设计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合作设计院完成。4.设计进度要求与成果的提交。4.1设计人向发包人做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依照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如下表)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的设计成果及文本。1、概念设计文本,提交时间另行商定,提交份数6份,纸质。2、方案设计文本,提交时间另行商定,提交份数10份,纸质。3、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文本,提交时间另行商定,提交份数4份,纸质。说明:(1)工作成果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设计任务书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2)设计人将在合同签订及首付款收到后展开设计工作,以上阶段工作时间不包括发包人讨论时间,如中间过程有重大修改,设计进度另行协商。若项目分期进行开发建设,或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其他特殊要求,设计人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调整。(3)设计人的工作成果须按以上要求提交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经发包人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无误后方视为设计人完成设计成果的交付;如工作成果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后发现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补充的,设计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上述交付时间内完成直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确认无误。(4)发包人可要求设计人在上述份数之外增加图纸份数要求,增加图纸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4.2设计人承诺配合该项目政府报批而可能调整的设计工期安排。4.3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应包含全部内容的光盘(或U盘)。发包人要求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超出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设计文件工本费。报建、评审会、汇报会、专题会议所需图纸、资料等由设计人根据需要提供。4.4最终工作成果提交地点为发包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者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其他地点(该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4.5发包人对已完成的该阶段工作成果进行书面确认后,设计人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7.合同价款及其构成。7.1本项目设计服务单价按分类计,固定的综合单价如下:◆学校按【30】元/平方米计。7.2本项目总建筑面积暂估为【11,500.00】平方米,设计咨询费总价(含增值税)暂定为RMB【34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325,471.70】元,增值税为【19,528.30】元。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各项义务全部完成后双方应当进行设计结算,设计人应提交结算报告,方可进行支付剩余款项。说明: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设计咨询费总额以设计人提供最终工作成果的实际设计建筑面积核定,多退少补(面积计入规划许可证范围的部分以规划许可证为准、不计入规划许可证的部分以设计人的实际设计面积为准)。2)本项目计费面积含地上地下(不Q也下室面积)、连廊及架空层,其中阳台、挑空顶盖阳台按50%计设计面积。3)本合同每次支付设计款时,40%采用商票形式支付,60%采用现金支付。商票期限为12个月,商票贴息由甲方承担:商票含税贴息利率为10%/年,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税金由甲方承担;商票到期后支付商票贴息。7.4设计咨询费支付的约定:7.4.1设计人提交的请款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8.设计咨询费的支付。8.1设计咨询费的支付如下:第一阶段:首付款,设计合同签订,且设计工作开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69,000.00元。第二阶段:概念方案阶段,概念方案确认稿(含总图、主要平面图或主要户型、主要剖面图),完成提交合格的工作成果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34,500.00元。第三阶段:方案阶段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出图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5%,即51,750.00元;方案阶段设计成果获当地审批部门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或发包人要求进入下一设计阶段前支付15%,即51,750.00元。第四阶段:扩初阶段,建筑单专业扩初设计提交合格的成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69,000.00元。第五阶段:建筑专业提供立面节点建筑专业建筑提交合格的主要大样节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5%,即51,750.00元。第六阶段:施工图配合,完成最终版施工图并审图通过,获取审图合格证后【30】天内支付结算款扣除已付款后的余额。备注:1.最终的设计咨询费以本合同范围内设计人实际承担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工作成果为准,双方按方案批复图纸的建筑面积结算:2.如项目分期开发,则上述比例为设计费占各分期费用的比例。8.2施工图纸审查通过完成后【3】个月内,发包人按报建图设计文件的实际面积进行结算。设计人应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效果的问题,负责设计立面分色图、确定材料部品,参加竣工验收。8.3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14.1.2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人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20.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 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后,安某某公司依约履行设计义务。现安某某公司主张双方是通过微信沟通设计工作内容和交付工作成果的,其于2021年6月、7月分别发送了开某小学概念方案设计,于2021年9月26日发送了开某小学立面设计,于2021年10月29日发送了开某小学报工规平立剖图纸给富某公司,富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微信告知图纸已经通过审查,后因涉案学校项目搁浅,故涉案设计项目后续没有进展,现根据涉案合同第8.1条的约定主张完成至第三阶段第一部分的设计费用69000+34500+51750=155250元。现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成诉讼。 另查明,安某某公司的员工(微信号:***)与富某公司的两名人员(微信号:***和***)之间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如下:2021年6月9日,安某某公司一方发送《20210609-开某小学概念方案设计.pdf》文件一份;2021年6月15日,富某公司一方发送“建筑楼形方案四,整体方案一”;2021年6月18日,安某某公司一方发送《20210618-开某小学概念方案设计.pdf》文件一份,富某公司一方回复“我选的那两个立面如何?”。2021年7月7日,富某公司一方发送“通工,小学最终确定按照方案一去推进”;2021年7月15日,安某某公司一方发送《20210713-开某小学概念方案设计.pdf》文件一份,富某公司一方回复“你们这硬是加了一个方案啊”、“辛苦了”;2021年7月20日,富某一方发送“通工,小学的规划文本,你理一个沟通版出来吧”,安某某公司一方发送《20210720-开某小学概念方案设计-沟通版.pdf》文件一份。 微信群“开平方案讨论群(5)”的部分聊天记录如下:2021年9月8日,安某某公司人员发送《20210908-开某小学立面设计.pdf》文件一份;2021年9月26日,安某某公司人员发送《20210926-开某小学立面设计.pdf》文件一份,称“最新的学校立面文本,请注意查收”;2021年10月29日,安某某公司人员发送《20211029-开某小学(报工规).dwg》文件一份。 2021年11月18日,富某公司人员(微信号:***)发送“通工,要是做个大致的效果图你觉得大致多久?”,并发送图片一张,图片内容为“@王某学校和幼儿园技术审查会已经通过,提了以下意见:1、学校和幼儿园要出效果图,咨询教育局意见……”。 再查明,富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唯一股东是本案被告某邑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涉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原告安某某公司与被告富某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涉案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被告富某公司应否支付原告设计费155250元? 首先,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设计成果文件等证据可知,原告与被告富某公司就涉案合同的设计事宜是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的,原告通过微信直接发送相关设计成果交付给被富某公司,其中2021年6月9日发送《20210609-开某小学概念方案设计.pdf》文件一份、2021年6月18日发送《20210618-开某小学概念方案设计.pdf》文件一份,2021年7月15日发送《20210713-开某小学概念方案设计.pdf》文件一份,2021年7月20日发送《20210720-开某小学概念方案设计-沟通版.pdf》文件一份,2021年9月8日发送《20210908-开某小学立面设计.pdf》文件一份,2021年9月26日发送《20210926-开某小学立面设计.pdf》文件一份,2021年10月29日发送《20211029-开某小学(报工规).dwg》文件一份,后被告富某公司人员于2021年11月18日微信告知“学校和幼儿园技术审查会已经通过”,并要求原告出具效果图。被告富某公司抗辩无法确认微信记录中人员的身份和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原告已经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屏视频和截图打印件,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聊天记录的对话内容和原告人员发送的文件内容与涉案合同相关,故可以认定该证据为原告和被告富某公司人员就涉案合同设计事宜进行沟通的记录,对被告富某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富某公司还抗辩原告未依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设计成果,第二阶段的设计成果未经其盖章确认合格,无法证实原告已经完成第三阶段中的第一阶段。本院评析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富某公司发送了第二阶段的概念方案设计成果后,被告富某公司人员在微信中确认方案和通知原告推进工作,原告之后又通过微信向被告富某公司发送《20211029-开某小学(报工规).dwg》文件一份,而该文件的内容形式与概念方案文件的内容形式显然不一致,且该文件是在被告富某公司确认方案和通知原告推进工作后发送的,应属第三阶段用于报批的设计成果。由此可见,被告富某公司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并未要求原告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设计成果,其自身对原告交付的设计成果也未依约履行书面确认手续,故可认定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已经变更了前期设计成果的交付方式,被告富某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涉案合同第8.1条规定的第三阶段中第一阶段的工作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结合涉案合同第7和8.1条的约定可知,本项目设计服务单价按固定的综合单价30元/平方米计算,本项目总建筑面积暂估为11500平方米,设计咨询费用总价(含增值税)暂定为345000元;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各项义务全部完成后双方应当进行设计结算,多退少补。但原告主张涉案合同因被告原因搁浅,原告最终未完成全部工作,故其结合暂估面积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按照合同第8.1条约定的阶段支付比例进行计算,主张设计咨询费为69000+34500+51750=155250元,该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富某公司抗辩原告未依约提交请款资料和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不同意支付款项。本院评析认为,涉案合同中,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设计成果,被告富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设计咨询费,虽然合同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但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被告富某公司不能以原告未履行附随义务来对抗其主给付义务的履行。另,虽然原告未提交请款资料,但原告已经依约完成阶段工作,而涉案合同第8.1条约定的阶段付款时间已经届满,被告富某公司也未对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异议,故被告应依约支付款项,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截至法庭辩论结束之日,被告富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支付过款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对原告主张被告富某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设计咨询费15525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富某公司应否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以及涉案合同第14.1.2条“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人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的约定,因被告富某公司未依约支付设计咨询费,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告主张以结欠的设计咨询费1552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再结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被告富某公司发送《20211029-开某小学(报工规).dwg》,被告于2021年11月18日告知原告该图纸通过审查,故原告主张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没有超出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对原告主张违约金以155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为13972.5元,没有超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邑公司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邑公司是被告富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举证证明被告富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原告主张被告某邑公司对被告富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富某公司、某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富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155250元、违约金13972.5元和后续违约金(以15525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给原告安某某(上海)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被告开平市某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一审受理费3684.45元(此款原告安某某(上海)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开平富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开平市某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安某某(上海)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多缴交的受理费3684.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富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开平市某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68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