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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某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民终1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通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消防队西侧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伊通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与伊通住建局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存在竣工验收、委托第三方核算以及向第三方回复工程价款滋生利息的计算依据等行为,应当通过当事人的行为综合确定应付工程款的节点,并以此确定工程价款滋生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审法院仅以**公司未能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为由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曲 胜 书记员 侯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