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民终1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通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消防队西侧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伊通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与伊通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的《2010年廉租房委托代建协议书》就工程款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伊通县委[2016]5次会议纪要决定由伊通住建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利息核算,伊通住建局伊住建请[2018]313号文件针对案涉工程的欠息情况向伊通县政府作了汇报。一审法院未能查清**公司与伊通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伊通住建局之间的关系即以**公司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7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曲 胜
书记员 侯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