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2都学与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28号,组织机构代码45535832-9。
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组织机构代码2793025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深圳市宝安区,较之“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便于法院查清事实真相,因此恳请法院将本案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即在本院辖区之内。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书记员***(代)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