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高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超过仲裁时效是错误的。南坪快速路二期A段是2012年12月13日交工验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此时才到期。从2012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14日,这段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深高速公司应支付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1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且***的主张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二)深高速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103117.5元。车辆交接表、行车日志登记表因由深高速公司保存和保管,***无法获得原件,深高速公司拒不提供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提供的录音证据也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加班的事实。(三)一审法院在2014年6月4日的庭审中剥夺***法庭辩论的权利,不允许***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要求庭后一周内提交书面意见。但一审法院却于2014年6月5日作出判决。(四)深高速公司应承担***的全部诉讼费用。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深高速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诉讼费用。 深高速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深高速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项目工程完工”,没有对项目做具体明确的界定,履行合同时也没有将***固定在某个具体的项目上工作,因此可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将深高速公司的第一次另行安排到其他项目工作视为变更工作岗位,之后的数次调动岗位视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其要求深高速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无理要求,应以驳回。(二)深高速公司规定,如需要加班,员工需要履行事前审批、事中记录、事后报备的手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深高速公司要求其加班的事实,因此应驳回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的再审申请理由及深高速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高速公司是否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项目工程的完工”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最初任职的工程项目为南坪快速路二期A段工程,在2008年9月该工程尚未完工时便被安排至广深沿江高速项目管理处上班,2009年4月被派至梅观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处工作。二审期间双方均确认劳动合同约定的项目工程系指“南坪快速路二期A段”项目,因此,从2008年9月起***所从事的工作已经不是双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南坪快速路二期A段项目管理处工作内容,在双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项目未完工时,***被安排至其他项目工作,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从2008年9月起,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故深高速公司应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共计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从2009年9月起,双方已经超过一年未签定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深高速公司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最迟应在2010年9月前主张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共计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而***于2014年2月19日才提起仲裁要求二倍工资已经过了一年仲裁时效,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深高速公司无需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追索的加班工资期间为2007年12月至2011年11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的二年年限,故应当由***承担证明加班的事实以及具体加班时间的证明责任。***提交的车辆交接表和行车日志登记表均为复印件,无法证实真实性,录音资料也不能证明***具体的加班时间,故***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以及具体的加班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其提交的证据,对其要求深高速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的再审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