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92号
原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住址广西象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