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92号 原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住址广西象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