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业。 委托代理人***,经营福利彩票。 被告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