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商初字第81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业。
委托代理人**,经营福利彩票。
被告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