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5752号
原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沧海路2728号、2828号4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06602757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