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1076号
原告: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解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经锡。
被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
被告:上海登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
原告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登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本院受理的(2019)沪0112民初41080号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登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存在关联,且该案尚在进行相关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另一关联案件的鉴定意见及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现尚未完成相关鉴定,故本案应作中止诉讼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徐 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译莹
书 记 员 邱译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