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登思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美登思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29396号之一
原告:美登思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毅,上海市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登思电气(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登思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79元、保全费4,299元,由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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