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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徐州涛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440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徐州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XX镇XXXX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涛某有限公司、江苏华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