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440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徐州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XX镇XXXX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涛某有限公司、江苏华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