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1民初4685号
原告:仪征市某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南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仪征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第三人某公司某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仪征市某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