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民初782号
原告:江苏华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胥浦工业集中区浦西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盐化工区盐都路南侧、***东侧、**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合议庭审查,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41元,减半收取1627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