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2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天成花园小区1#-1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与被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党红欣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