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昊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2民初3004号 原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天成花园小区1#-1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守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守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