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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682民初8833号 原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天成花园小区1#-1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陪护假工资3750元、育儿假工资492.50元、年休假工资1250元、二倍工资差额22500元;二、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员工手册规定,婚假、生育假和哺乳请假者需提前15天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妥善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有事未请假(含请假未批准)无故不上班,视为旷工,月旷工3天以上予以辞退。被告未经假期审批程序,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6日旷工,严重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据此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陪护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作出定劳人仲案【2024】345号仲裁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决结果正确,被告准假后,原告才休息。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公司于1996年9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于2022年9月1日经网络招聘入职某某公司从事质检员、安全员工作。入职时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7500元,由某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因其家属生产,于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6日休假,期间某某公司未支付***工资。2024年2月18日,某某公司经理***电话通知***,公司裁员,让***别等了,***表示同意,于2月20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经过某某公司的审批。 原被告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某某公司认为***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在其他公司任职,由其他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证实黄骅市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和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职工是否缴纳社保及由谁缴纳社保,与劳动关系无关。 ***因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定劳人仲案【2024】345号仲裁裁决书。送达裁决书后,某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老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于2022年9月1日由某某公司招用,工作过程中受某某公司的管理,所从事的工作属于某某公司的业务范围,工资由某某公司按月发放,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电话通知***公司裁员,***同意并于2月20日办理了离职手续,故而,原被告自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支付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于2024年5月29日提出劳动仲裁,2023年5月29日前的二倍工资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某某公司应支付***2023年6-8月份二倍工资差额22500元。 关于陪护假工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本案中,***家属于2023年12月6日生产,***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6日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半个月陪护假工资3750元。育儿假,***自其家属2023年12月6日生产至离职不足3个月,10×72÷365×7500÷30=492.50元。 ***在某某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受休假5天,用人单位应支付休假期间工资,7500÷30×5=125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某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以公司裁员为由提出辞退***,***表示同意,某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某某公司工作时间为1年5个月零18天,某某公司依法支付***1.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1125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自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500元、陪护假工资3750元、育儿假工资492.50元、年休假工资1250元、经济补偿金11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