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2民初415号
原告:定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682MA0F57699Q。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天成花园小区1#-11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6006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定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定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定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