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1025民初220号
原告:古县新远五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古县岳阳镇相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025MA0HU64679。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告:北方交通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曲产业园五龙口街67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KYWF97K。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原告古县新远五金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北方交通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1日立案。原告古县新远五金建材经销部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县新远五金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51元,原告古县新远五金建材经销部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书记员***